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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近千万元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2-12-28 14:43:23


  安阳中院民三庭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拓宽办案思路,不就案办案,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围绕企业发展解决实际问题,不拘陈规,调解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原告诉讼请求,于2012年12月24日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国家大型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间近千万元纠纷的赔偿案件。

  安钢集团河南凤宝特钢有限公司2007年9月购买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公司一套汽轮机拖动高炉轴流风机机组,合同总金额1230万元。2010年12月,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致使生产系统全线停产30余天,造成河南凤宝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设备部分零件返厂维修期间,哈尔滨汽轮机厂要求河南凤宝公司必须支付货款240万元及签订不再追究此事故的责任的协议,否则不予维修,凤宝公司为及时开工生产,向哈尔滨汽轮机厂支付下欠货款240万元并签订了对赔偿问题不予追究的协议书,哈尔滨汽轮机厂维修完毕后,河南凤宝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不追究事故责任的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于2011年7月19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公司赔偿因提供设备不合格,给其造成损失9805164.4元。哈尔滨汽轮机厂收到诉状后,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中院、省高院两次驳回后积极应诉,双方争议很大,关系十分紧张。本案涉及数额大,河南凤宝公司在安阳民营企业中系前几位的企业,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公司又系国家大型企业,考虑两个企业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两企业不仅要被官司拖累,生产经营也将受到严重影响。案件到民三庭后,庭长王云生亲自研究布置调解方案,调解工作刚开始,双方就分厘必争,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按照程序本可以就此结束调解工作,直接进行研究下判,但副庭长兼主审法官师茂庆并未就此放弃,在调解过程中,他了解到哈尔滨汽轮机厂提供设备的技术含量在国内具有领先地位,双方还有长期合作的基础,提醒双方当事人要从发展的角度、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经耐心说服,与双方当事人多次交流和沟通,最终达成协议:哈尔滨汽轮机厂重新提供一套汽轮机转子,并对该设备重要部件提供免费维修和更换,河南凤宝公司放弃本案的赔偿诉求。本案的调解解决,使一起争议数额巨大,有可能成为拖累企业数年的纠纷在20余天内得以彻底解决,双方在法院的努力下获得了共赢。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安中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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