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党和国家“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始终站在改善农村民生和推进城镇化发展的高度,对涉及到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各类诉讼案件均做到了公正高效审结,全面提高了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水平。
龙安法院一贯保持的“老路子”
一、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了快立、快审、快结。
二、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并充分发挥了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及时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全面落实诉讼、执行费用的缓、减、免等救助措施,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工当事人的司法服务需求。
四、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和距离证据的远近,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龙安法院走出的一些“新路子”
一、转“不告不理”为主动服务,强化曾被摒弃的职权主义。龙安法院通过信访等不同渠道了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线索后,主动介入,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从而把纠纷的解决纳入到法律轨道,避免矛盾激化,牢牢把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如,对当事人不懂诉讼的,法官主动指导如何写诉状,如何举证,简化立案手续。
二、突破“先裁后诉”的程序规定,正确适用诉讼时效保护农民工诉权的实现。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裁后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是60日,但是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农民工只是拿着工资欠条要求偿还,被一拖再拖,根本不懂得要在60日内申请仲裁,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认为虽然追索劳动报酬是劳动争议,但是,如果用工单位向农民出具了欠条,则已转化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收到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龙安法院均予以受理。
三、摆脱普通民事案件法定期限的束缚,突出一个“快”字,即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对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当天立案,当天开庭调解。用最快的方式和最简便的程序使民工工资案得到处理,防止了案件审理期间过长,包工头抽逃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四、主动援用司法救助制度做到一个“缓”字,即对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和执行费,以便农民工及时起诉,免去了预交诉讼费这一门槛。为了使快立快审快执行的办案方法经常化、规范化。龙安法院向社会郑重承诺:将以主动服务、快审快结,特事特办的办案方式,切实保证有理无钱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