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天津市搞建筑,因资金短缺向梁某先后借四笔款合计金额达240万元,借款期限界满后拒不偿还,梁某诉诸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归还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2年7月3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某在2012年10月底前分三期偿还梁某借款本息300万元。之后,王某并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梁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判决的执行。2012年12月2日,法院得知王某带甲方5人来到林州游玩,居住五州宾馆进行高消费后立即展开布控。12月3日早晨7时许,王某驾车从租住地来到宾馆,执行干警即将其控制到法院开展执行调查,并果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由综合科高斌魁科长带队向林州各宾馆及高档饭店下达“限制高消费令”;二是由局长黄云书亲自对王某进行财产调查;三是由宣传报道组对王某进行摄像曝光;四是将王某乘坐的丰田越野车进行扣押;五是因其有履行能力而规避执行,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
2012年12月4日上午,王某在强大的综合执行措施的威慑下给法院打来电话,同意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当日,王某让他人将310万元的现金支票交到法院,使该四案得以彻底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