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按农村习俗给付女方见面礼、结婚彩礼,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而终结恋爱关系,男方索要彩礼应支持。11月26日,安阳北关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华(化名)返还原告刘敏(化名)彩礼款40000元。
2011年9月20日,原告李华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敏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当天原告通过介绍人给付被告刘敏10000元作为见面礼。同年12月20日,原告通过介绍人再次给付被告刘敏30000元结婚礼金。在后来的交往中原告认为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不适宜共同生活,欲取消婚礼,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双方终结恋爱关系,原告索要彩礼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
北关法院审理后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为缔结婚姻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现金彩礼40000元,现双方终结恋爱关系,原告要求刘敏返还现金彩礼于法有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