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男子盗窃同事财物  案发后“五进宫”

  发布时间:2012-11-21 18:17:03


  因为盗窃,年仅30多岁的男子已经有过两次坐牢、两次劳教的经历。出狱后,男子再次将“黑手”伸向同事。案发后,男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5月3日16时许,有过多次盗窃经验的王林(化名)发现同事刘顺(化名)的电动自行车无人看管,便轻车熟路地将车盗走。随后,王林以300元的价格将电动自行车转手出卖,并将非法所得予以挥霍。当日17时许,刘顺骑发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被盗,并当即报警。

  2012年6月11日,王林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1541元。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文峰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920235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