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盗窃,年仅30多岁的男子已经有过两次坐牢、两次劳教的经历。出狱后,男子再次将“黑手”伸向同事。案发后,男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5月3日16时许,有过多次盗窃经验的王林(化名)发现同事刘顺(化名)的电动自行车无人看管,便轻车熟路地将车盗走。随后,王林以300元的价格将电动自行车转手出卖,并将非法所得予以挥霍。当日17时许,刘顺骑发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被盗,并当即报警。
2012年6月11日,王林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1541元。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