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群密集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出现连环撞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即使肇事者没有直接碰触受害者及其车辆,但受害者的损失是由其撞车行为引起的连环碰撞产生时,也需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012年4月9日14时许,文峰北路与唐子巷交叉口附近车流汹涌,康平(化名)驾车沿文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刘英(化名)相撞,由于刹车不及时,康平驾驶的轿车失去控制,开到非机动车道上,与王丽(化名)驾驶的轿车相撞,致其车辆损坏。
王丽随后将刘英和康平诉至法院。
安阳市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平负事故主要责任,刘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法官耐心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因康平车辆投保交强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之前向王丽支付车辆损坏维修费1000元;刘英向王丽支付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