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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电能可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忌贪小便宜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16 16:02:47


  私自改造电表,让电表减少转动次数少掏电费,这些在市民观念中只是贪小便宜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安阳男子王伟(化名)就因盗窃1000余元电费被以盗窃罪,判处罚金 1000元。

  2011年12月17日,安阳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按例进行查抄电表时,发现王伟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某小区住房的电表异常,经过仔细查验发现该电表被动过“手脚”。 据王伟介绍,因听说只要改动一下电表,就可以免交、少交电费,为贪便宜,2010年8月底,其找人私自改动电表盗窃国家电能。经安阳市供电公司确认,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17日,王伟实际盗窃电费金额为1036.97元。另查明,王伟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伟秘密窃取国家电能,价值数额较大,核其所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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