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严重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11月13日,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徐某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7月30日早上4时许,被告人徐某和儿子徐某某分别从留固镇、四间房乡购买24头生猪,将7头生猪送往位于王庄镇的安阳市鑫德利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屠宰,在屠宰的过程中,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王庄分所工作人员对从留固镇购买的24头猪中的4头进行抽检,发现猪肉中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超标,遂对该24头生猪胴体及内脏实施查封,并向徐某下达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查封通知书》。2012年0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明知被查封的生猪肉中沙丁胺醇超标,仍私自将其中的16头生猪肉卖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销售明知含沙丁胺醇超标的生猪肉,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为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