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期付款买车,首付之后就办理抵押贷款,之后隐瞒真相将车卖掉,骗取赃款7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处该男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1年6月15日,张某在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0000元的价格购买锋范轿车一辆,首付款为总价款20%,其余款由该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之后,韩某帮其办理一份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安阳市一家担保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7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2011年9月14日,张某对王某、张某某谎称该车为全款购买,隐瞒分期付款的事实,与二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以7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某某,张某某付款后将该车从担保公司赎出,并由张某某使用。之后,张某拒不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汽车分期还款义务,2012年1月30日该车被郑州市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滞留。案发后,张某于2012年3—4月份分三次退还张某某人民币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能部分退赃,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