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基层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类型及数量也在日益增多,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各类案件的鉴定、评估、拍卖也日益频繁,在基层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实践工作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汤阴县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情况
汤阴县法院于2010年即开展了鉴定、评估、拍卖的统一对外委托工作,当时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由立案庭负责。2011年4月,该院成立司法技术科,主要职能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从事本院对外委托工作,同时制定了《汤阴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工作职能,规范了工作程序。
1、委托程序进一步规范。无论案件在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鉴定工作均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机构,如协商不一致则通过抽签确定机构;评估、拍卖工作一律随机选择机构。这样在委托机构的选定上已经完全排除了人为因素,做到了公开、公正并增加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存在的可能,同时也加强了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协调性与规范性。
2、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该院将确定鉴定、评估机构的关口前移,在案件审理、执行期间,只要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评估申请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业务庭室直接通知技术科,技术科当即到场协商或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办理鉴定、评估等对外委托事宜,所需材料由业务庭室随后移送。此举极大地缩短了法院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时间,有效地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减轻了群众的诉累。
3、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在向当事人送达确定委托机构通知和听证通知过程中,针对部分当事人不配合、故意躲避问题,我们采取多样化送达方式:双方当事人都到场的,当场送达;距离较近的,上门送达;当事人住外地的,电话通知,并保存录音;当事人拒接电话的,邮寄送达;当事人不配合故意躲避的,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并配以照相佐证,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维护。
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机制不够健全,设备落后。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业务量的需要,现在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人员的编制数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同时,也缺乏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机制,硬件的配备也不够完善,如工作车辆、摄像机都是必不可少的。应该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完善硬件设施的配备。
2、机构名册不够完善。现有的各类机构名册也不够完善,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的鉴定问题无法及时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如我院民二庭受理的一起质量的鉴定,申请鉴定氧化锆粉的成分质量是否合格,咨询多家鉴定机构后仍找不到可接受鉴定的机构,影响了该案件的审理。
3、重复进行鉴定的案件较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误解,认为县一级的鉴定机构低于市一级的鉴定机构,市一级的鉴定机构低于省一级的鉴定机构,依此类推,产生错误的认识。②对鉴定机构的不信任产生的重复鉴定,怀疑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某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因此要求重新鉴定。③对鉴定结论的误解也引起重复鉴定,认为鉴定报告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过高或过低;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比如在伤残鉴定中,认为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没有达到某一等级,而鉴定结论达到了某一等级,不愿意案某一等级进行赔偿,要求重新进行重复鉴定。④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办案周期而提起的重复鉴定,这类当事人认为重复进行鉴定可以使案件无限期的拖延下去,以此来达到拒绝赔偿对方损失的目的。
4、费用问题。2012年1月至今,汤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180件对外鉴定、评估、拍卖案件,其中选择外地机构的为123件。鉴定、评估机构在外地的案件,势必要产生一些实际支出费用,如燃油费、路费、食宿费等,这些费用是一笔庞大的支出,如果都让法院承担,在目前该院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对该院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如果一些合理的差旅费用不让当事人承担,对当事人选择外地鉴定机构没有任何约束和压力,使一些本可以在本地或本省就可以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却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选择到外地、外省;因为他们可以在名册中任意选择,而不考虑经费问题,如此将势必增加法院的开支,主办人、协办人也将会有大量的时间在旅途中,工作效率就会比较低下,同时也延长了案件在法院的时间;其次就我县来说,外地的鉴定费用一般比本地、本省高,有时对一些标的小的案件,鉴定费用的增加会给调解、执行带来一定难度。
三、对加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建议
1、加强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目前迫切需要该行业内部建立和健全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性的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由司法部门统一考核、管理、入册,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混乱,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从而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对外委托案件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一些家庭贫困的诉讼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可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政策,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实行减免缓的制度,而在委托鉴定、评估阶段都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使案件卡了壳,以至于当事人要靠多方筹借才能凑齐鉴定费用。建议国家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硬性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鉴定费的收取也实行法律援助的制度。
3、进一步完善法院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中的监督制度。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估价或强制拍卖,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由法院作为执法方直接对当事人负责。因此在此类事务中法院不能单纯处于居中立场,传达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异议,进行一些程序上和表面性的监督协调,而应当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委托者身份去监督该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重视当事人异议,对评估、拍卖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明显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要主动提出异议审查。对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不良现象,违规操作等制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或惩治措施,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对外委托办案经费长效保障机制。适当、有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对外省、外地机构的选择。如果本地、本省可以做的,一方选择就近的,一方选择外地、外省的,由此多出的费用由该方支付。完善鉴定人出庭相关细则规定,进一步明确鉴定人出庭费用的内涵和范围。明确对外委托工作中实际产生的燃油费、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含义和性质,这些费用由谁负担。
5、严把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关。建议在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的技术审核小组,主要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向承办人、合议庭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以确定是否需要启动重新鉴定、评估程序。
6、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丰富知识结构。从事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人员大多从事过执行、行政工作,对司法鉴定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这个岗位不仅要求熟知法律、熟悉审判业务,也需要有一定的司法鉴定专业知识。为此,应不断加强对从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才能将诉讼制度和技术含量很高的司法鉴定制度有机地联系起来,切实发挥监督监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