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对面驶来的另一辆摩托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对面摩托后座上的乘车人受伤。河南省安阳市北关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2011年12月中旬,原告李敏(化名)乘坐由其丈夫王东(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位于平原路与安漳大道交叉路口与徐向前(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李敏身体多处受伤,李敏被紧急送往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中段骨折,共住院治疗了14天,经鉴定,李敏所受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因徐向前饮酒后无证驾驶,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徐向前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东和李敏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向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原因,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被告徐向前赔偿原告李敏医药费等共计27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