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金钱的诱惑而将贼手伸向朋友,最终因此失去了友谊并且被判刑,申某对之前的行为后悔莫及。
申某和被害人张某是朋友,2012年的6月的一天中午申某到张某家中找张某玩耍,其见张某从西堂屋立柜中取钱后将剩下的一摞现金又放回柜子,申某见财起意便动了盗窃的念头,他趁张某不注意时顺手牵羊将柜子里剩下的9700元偷走随即离开张某家,坐公共汽车赶到一朋友处,将所盗现金9700元中的9000元交给朋友保管,剩余700元挥霍一空。张某发现失窃后,怀疑是申某所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悔罪,且将盗窃财物退赔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林州法院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