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惯犯累犯张某,因盗窃曾被五次判刑,又踩点挖墙盗窃山羊十六只,被抓获后六进牢房。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事先踩好点的滑县四间房乡朱店村朱某家,用铁棍将朱某家西屋墙上挖了一个洞,盗走山羊16只,价值21000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于1983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5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1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于2004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6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培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培领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