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分割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案件,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3月离婚。二人离婚前,被告林某在某商业银行设立了账户,将自己平时的加班工资,奖金存入该账户上。至2012年3月止,林某的账户上已有存款40000元。张某与林某离婚时,林某将该账户上的存款隐瞒未进行分割。2012年6月,原告张某发现被告林某在与自己离婚前还有银行存款40000元未处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再行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林某账户上的40000元存款系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如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后可在法定期限二年内主张权利,进行分割。原被告离婚时被告隐瞒了该存款,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相关规定。现张某诉请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