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中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女)、被告赵某双方协议离婚后复婚,复婚后再次离婚,第二次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原、被告双方1997年8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2月,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婚后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3)双方共同债权债务归男方;(4)此协议双方无争议,共同遵守。同年6月,原、被告双方又登记结婚。复婚后,因家庭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再度破裂。2012年1月,原告李某起诉离婚,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2月,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协议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已进行了分割,2011年6月,原、被告复婚后,原离婚协议所分割的财产已转化为被告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赵某个人所有,原告李某无权再对复婚前原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只能对复婚后新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离婚协议的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的违法情形,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遵守履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离婚协议履行。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所分割的财产已成为被告赵某的个人财产。复婚后,虽然配偶没有发生变化,但从法律上说,是离婚后的重新结婚。如果双方复婚后没有对财产作特别约定,即双方复婚后,只要没有对原离婚协议处分的财产重新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就不能改变原离婚协议处分的财产是被告赵某个人财产的性质,原告李某再次离婚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只能对复婚以后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当然,如果原告李某生活确实困难,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与被告协商要求给予适当帮助,如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判。故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驳回李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