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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事故,车主理赔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2-10-26 15:37:27


  近日,安阳中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诉讼请求。

  原告姜某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之子无证驾驶该普通两轮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双方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在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姜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车损共计6500元。姜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费用6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理赔费用6500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上诉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通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即交通强制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对医疗费等抢救费用负有垫付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致害人即车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交通强制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主要是为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如果被保险人因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也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就会降低机动车驾驶人和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不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这与国家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图也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本案中,原告之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害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无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故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理赔款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安中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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