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年,应该过了磨合期,过了所谓的“七年之痒”,理应有了幸福美满的家庭。然而,丈夫杨某在外面另结新欢,竟然要抛弃跟了自己十年的糟糠之妻,跟妻子离婚。昨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35岁的杨某原系某厂职工,在2000年10月,经别人介绍与妻子李某相识,2001年5月1日二人登记结婚。由于厂里效益不好,杨某决定下海经商。经过夫妻二人七八年的打拼,终于苦尽甘来,买了车,买了房,并有一儿一女,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然而好景不长,在生活有了保障的情况下,花心的丈夫杨某嫌弃妻子衰老,不会打扮,在外面找了一个如花似玉的“红颜知己”,妻子李某伤透了心。此后二人在生活琐事上不断争吵,在2012年9月,花心的丈夫杨某提出离婚,认为婚前双方不够了解。
承办法官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现有一未成年儿子和一未成年女儿,原、被告如果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在和李某谈心时发现,李某很看重这段感情,并一直希望丈夫回心转意,但丈夫杨某依然我行我素。承办法官便与杨某沟通,对其这种不顾家庭、有违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并剖析夫妻恩爱对子女人生道路的影响,使杨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同时伤害了妻子和儿女。
在承办法官的真情劝说和亲友的劝解下,杨某当庭向妻子李某道歉并写下保证书,得到妻子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