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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民代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2-10-25 14:48:44


  目前我国诉讼代理制度主要由公民代理和律师代理两部分组成,律师代理制度逐步成为代理制度的趋势和主流,但就目前来看公民代理在诉讼中同样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2009年以来,内黄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尚有40%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并不是专业律师,而依然采用公民代理,这些“土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以下几各方面的问题:

  一是业务水平不高。这些“土律师”很多都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培训,在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存在模糊、不清楚的现象,授权委托书权限书写不明,通常只是写着全权代理或者特别代理等字样,有的甚至存在伪造委托书现象,不能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有效的帮助,有可能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损害当事人利益。

  二是职业素养不高。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一些公民代理人试图通过诋毁他人,片面夸大胜诉率的方法,提高当事人期望值,让当事人觉得代理人有“门路”或者觉得敢于和法官抗争,取得当事人的情感认同;但是在败诉后不能正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存在的问题,试图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赢得诉讼,严重影响了诉讼的效率,给法院工作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

  三是诉讼效率较低。庭审过程中往往不能围绕案件焦点矛盾进行论述,给庭审活动带来一些不便;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鼓动当事人索要超出法定赔偿数额的赔偿款,导致当事人心理落差大,经常导致法庭调解难以成功。

  四是存在乱收费现象。由于在收费方面没有相关制度约束,有些代理人巧立名目,向当事人收取高额费用,严重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还有一些以法官名义索要费用,造成民众对法官甚至法律本身的巨大误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通过法律手段禁止公民代理是不科学,同时也是不现实的,只能够通过有限的手段来约束,限制公民代理的市场。

  一、建议我国三大诉讼法取消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代理人的规定,明确规定公民代理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属,同时还要严格限制公民代理案件的类型,包括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二、继续扩大职业律师队伍,目前我国律师总量已经突破20万,但就我国13亿人口的总量来说仅是九牛一毛,律师资源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相对贫困的地区依旧是紧缺的资源。这样的现状造成了律师不愿涉足低端、复杂的案件。要缩小公民代理的市场根本措施是要扩大律师队伍。

  三、严格把关审查委托手续。公民代理案件的,一般情况下必须要有当事人到法庭递交委托书、明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确有原因不能到法庭的,也应当有相应的司法机关对该委托书予以认可,邮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送交法院。

  四、行使司法审查权。法院严格审核公民代理人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已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材料等,同时明确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动中的违法代理、重大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等。

  五、改革律师收费的模式。降低律师收费标准,同时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法律援助律师的人数,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律师费纳入诉讼费范围,败诉方承担一部分代理费,降低职业公民代理的生存空间,提高律师吸引力,保证当事人得到高质的诉讼帮助。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内黄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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