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与一辆轿车相撞致自己受伤,因其系醉酒驾驶,交通部门认定男子负事故主要责任,男子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5月15日22时10分许,安阳市民冯某驾驶轿车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县电厂路口时看见一辆摩托车突然从路西窜出来,急忙紧急刹车,由于事发突然,其轿车前侧与摩托车相撞,事故中骑摩托的男子被撞伤,并被送往医院,冯某现场拨打110报警。
经检测,25岁男子汪路(化名)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牌照,属违章车辆,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汪路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损失自负。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汪路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