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小区保安,本应维护辖区治安秩序,却在本辖区内监守自盗,盗窃他人财物被抓获刑。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雷某一审判决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00元。
被告人雷某,男,系滑县某小区的保安、门卫人员。2012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雷某在本辖区值班巡逻时,见被害人王XX、齐XX停放在该小区5号楼东墙的电车库处的面包车左侧后窗玻璃未关严,即起盗窃之念,趁无人之机将该车内两个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计3300元及手机等物品。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等被盗物品合计价值51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身为小区保安人员,本应维护辖区治安安全秩序,而在本辖区内监守自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某当庭尚能认罪,案发后,所盗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雷某当庭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雷某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赃款发还情况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