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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风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12-09-18 17:37:42


  9月14日上午,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风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风连的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底,被告人王风连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鹏英志生)、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南恒宇)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期限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月利率5%、6%。集资户实际交款时,先支付前3个月利息和金额不等的存款返点.约定协议到期后再结算本金及余息。王风连收到集资户的存款后,先开具二联单借据,一联给集资户,另一联与所收存款一起交给其上线黄景华(另案处理)。黄景华与公司对帐无误后,再将公司开具的借款合同和收据交给王风连。王风连再将借款合同和收据交给集资户。2011年6月,集资户的存款到期后,公司均不能按时兑付。

  经审计查明,王风连为海南恒宇吸收公众存款,涉及303人次,票面金额为1323万元,扣除本息及返点金额为333.05万元,集资净余额为989.95万元;王风连为天津鹏英志生吸收公众存款,涉及535人次,票面金额为3065.09万元,实收金额为2577.22万元,返还集资户金额为284.1万元,尚未归还的集资款为2293.12万元。综合计算,王风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收金额为3567.17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王风连及其家人资金共56258.7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风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北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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