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经营酒楼时,听说只要对电表进行一番改造,就可以使电表少“走字”,少交电费,男子便雇专业人士对酒楼电表私自改造。案发后,男子以盗窃罪被判处1万元罚金。
2011年10月中旬,经营酒楼的王浩(化名)听说只要对电表进行改造就可以少交甚至不交电费,考虑到酒楼每月耗电量大,为达到减少酒楼经营成本的目的,王浩花500元钱雇佣专业人员对酒楼电表进行私自改动。2011年12月19日,安阳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检查酒楼电表时发现,该酒楼电表被人为改动,电表C相不通电流。
经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确认,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间,王浩采取破坏电表的方式盗窃国家电能,窃电金额为8054.56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浩于2012年6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补缴窃电金额。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改动电表的方法窃取国家电能,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