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从濮阳流窜至滑县,趁车主不备竟从油箱内盗窃价值2000元柴油。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别样的盗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1年11月25日夜,刘某伙同他人,由范县流窜至滑县,在滑县枣村乡牛庄村一收粮点附近,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解放牌货车的油箱盖撬开,从油箱内窃取价值2000余元的柴油。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