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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申请执行人自身防范

  发布时间:2012-09-13 15:33:47


  农信案件即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近几年来,该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未结执行标逐年增大,影响面广,已经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笔者试着在找出“执行难”原因的同时,另辟蹊径,在法院执行工作之外,寻求解决解决“执行难”的途径和出路。下文系笔者试从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社角度,在找出该诶案件“执行难”原因的同时,重点找出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原因和应做的工作,在法院自身执行工作之外,找出如何一条防范和减少该类案件“执行难”途径。

  一、农信案件现状与特点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的执行标的金额大;

  (三)大量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已基本处于“呆账”、“坏账”状态,一般不具备继续执行的可能和条件;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的数量、标的金额与各地的经济发展差异不同,存在较大差异;

  (五)在案件被执行人的类别方面,主要集中在个人,其余则为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更以个人居绝大多数。

  二、 农信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作自身原因

  1、订立借款合同时,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放贷时对贷款方资信审查不严,对担保的设立审查不严、不细,存在严重的瑕疵。有的担保方根本不具备担保资格,或不符合担保条件,致使执行时缺乏执行能力;有的则属“一女多嫁”,重复抵押,进入执行程序便引发案外人异议,难以执行。

  2、对贷款资金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滞后。部分金融机构对贷出资金疏于管理,致使有的专项贷款被挪作他用,或被转借他人,增加了经营风险。同时,由于不能及时掌握贷款方的经营状况,往往错过诉讼和执行的最佳时机。

  3、信贷人员依法收贷意识淡薄。许多案件因逾期起诉,时过境迁而丧失执行良机或者在诉讼时未申请财产保全,使得借贷人趁机转移财产。同时,执行过程中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二)借款人的原因

  1、借款人缺乏执行能力。当事人经济状况很差,缺乏履行义务能力,这是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性因素。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临近倒闭、破产边缘,难以执行。

  2、借款人对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认识上存在误区。许多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也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金融机构家大业大,对金融欠款能拖则拖,能顶则顶,能躲则躲,不愿自觉履行。

  (三)法院的原因

  1、审判流程中存在的问题。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较少,审理过程中缺乏对执行后续程序的考虑,对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查证不全,执行立案时对申请人所提供线索审查不严等,造成执行难度的加大。

  2、执行惩罚力度不够大,缺乏有效惩治措施。

  3、执行方式、方法还不够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执行人员应拓宽思路,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以土地、财产使用和权所有权抵债以及债权转股权,资产抵债、反租经营等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4、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5、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制约,执行中时机的把握、连续集中执行等措施、力度不到位,对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惩治措施,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三、农信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自身防范

  综上述 “执行难”的成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而作为消解这些原因的对策,既有赖于国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债务人树立诚信理念,也有赖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进自身工作的不足。以下笔者仅就已有案件,在诉前、诉中和执行几个阶段,找出农村信用合作社角度应做的工作,从法院自身执行工作之外,找出一条如何防范和减少该类案件“执行难”途径。

  (一)加强诉前论证工作

  加强诉前论证工作,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强诉前论证工作的重点,就是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贷款法律手续情况,以及本案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影响程度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诉前调查与分析,并对起诉后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提出填密的诉讼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起诉讼,提高诉讼技巧。另外,在查清债务人企业资产状况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起诉后被告有无充足时间转移财产,进而要求法院对被告可能转移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通过诉前详细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对诉讼结果和收回贷款的可能性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分析,使诉讼投人与诉讼产出达到最大化。注重诉讼的及时性,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尽可能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避免造成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发生。最后,在债权债务仍然虚置,尚未判明被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好不要轻易起诉,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事前做好保密工作,对内一定要纪律严明,避免企业闻风而动,转移资产。

  (二)充分发挥委托代理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作用,通过他们做好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工作。

  在实务中,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缺乏财产调查手段,而债务人又倾向于隐匿资产,因此要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充当法律顾问,甚至民间调查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这些机构社会关系广泛、信息灵通的优势,全方位、多渠道地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转移财产的线索,为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创造条件。具体而言,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财产调查方案比较、招标、实行风险代理、更换或增加代理人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此外,风险代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疑难项目和陈年积案的执行工作。

  (三)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回收

  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应将被执行标的物局限在借款人、保证人的有限财产或抵押物上,应当对法定的各种执行手段加以灵活、组合式的运用,具体而言如下。

  其一,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本人无力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法律规定,第三人在法院发出的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且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且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

  其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实务中,经常会遇见企业利用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通过独资或与他人、其他企业联营或合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方式来逃废债务。在此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执行债务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应得的已到期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直接向被执行人支付,而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直接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法律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与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或股票),也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或直接将股权抵偿给银行。

  其三,及时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四,申请执行企业尚未支取的收人。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人尚未支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有关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利用执行和解,实现企业债权

  作为债权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应当本着务实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协调好与政府的关系,通过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以及与地方政府直接沟通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应当主动向地方政府阐明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企业三者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树立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观念,在求得地方政府支持的基础上,理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企业的关系,以实现最大限度回收债权的可能性。

  在执行受到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如果农村信用合作社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味要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则容易使执行工作陷人被动,进而影响法院或执行员解决执行问题的积极性,使执行工作陷人僵局。这种情形实际上不利于甚至会阻碍农村信用合作社回收债权。在实务中,遇到行政干预的执行案件往往是被执行人尚具有一定财产和偿债能力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执行和解方案,或者认真考虑债务人或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通过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达成和解,从而实现对债权的迅速回收,并避免使执行工作陷人僵持状态。实践证明,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往往能够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债务人和地方政府三赢的局面,这也是一种克服行政干预的有效办法。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龙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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