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司机为赚取钱财,在明知他人去犯罪时,竟先后6次驾驶车辆对实施诈骗者进行接送。9月7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被告人明彦飞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明彦飞现年29岁,系河南省尉氏县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09年8月份,沈建峰、张保义、贾艳青等四人(均判刑)与被告人明彦飞协商去诈骗之事,并约定由被告人明彦飞驾驶车辆负责接送,每天工资50元。同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明彦飞驾驶轿车将沈建峰等四人依次放置在安阳至濮阳的长途客车路途中,沈建峰等人先后上到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李某2100元人民币,得手后沈建峰等人依次下车,被告人明彦飞再开车将四人接走。在短时间内赚到50元钱,明彦飞感觉“来钱”挺快,在接下来几个月的日子里,其多次与四人用同样的方法实施诈骗,直至2009年12月,其伙同他人共实施诈骗6次,诈骗金额共计1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明彦飞负案潜逃,今年5月份,其被尉氏警方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明彦飞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出赃款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彦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赃,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