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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起争执 男子殴打老板砸毁饭店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6 17:45:48


  在饭店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争执,男子对饭店老板大打出手后仍不罢休,随后又纠集数人将饭店砸毁后扬长而去。最终,男子除赔偿饭店经济损失外,男子和其帮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7月6日凌晨4时许,刘辉(化名)在位于107国道宝莲寺镇段一家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饭店服务员发生争执,饭店老板侯成(化名)见状与其理论时,被刘辉打伤。随后,侯成将刘辉拉至饭店门外后即关闭店门停止营业。

  当日5时30分许,侯成正在二楼睡觉时,听见楼下饭店有响动,其下楼查看时发现饭店内一片狼藉,并当即报警。

  据刘辉交代,其从侯成饭店回家后,以自己被侯成殴打为名,纠集刘帆(化名)等人到侯成饭店进行报复,当日5时许,刘辉、刘帆等人手持钢管进入侯饭店后,用钢管将饭店内物品砸毁。

  经鉴定,侯成右足第二趾骨远端骨折,其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物品价值7693元。迫于政策和法律的压力,被告人刘辉、刘帆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2012年3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刘辉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被告人刘帆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核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两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判处,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辉、刘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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