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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通事故责任应怎样划分

  发布时间:2012-09-05 17:39:57


  【案情】

  原告: 刘XX    死者刘X之父

  被告: 张三    X所乘坐的轿车司机

  被告: 李四    事故对方货车车主

  2011年11月被告张三驾驶一超载(荷载5人,实载6人,均为朋友)轿车,高速逆行与一正常行驶的李四所驾驶的大货车(空车)相撞,造成刘X死亡,张三重伤(呈植物人状态)。公安机关经做碰撞试验,认定张三驾驶轿车速度96公里/小时,李四驾驶大货车速度84公里/小时,省道限速70公里/小时,两车均超速。公安机关最终的责任认定书为:被告张三所驾驶轿车逆向行驶、超速,超载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四所驾驶大货车超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刘X无责任。

  【分歧】

  案件经法院审理,就责任比例划分和两被告要不要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应按照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比例由被告对刘X进行赔偿。即被告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四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三、李四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刘XX不承担责任。

  理由是:刘X在事故中无过错没有责任,应对其全额赔偿。公安机关做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主次责任,3∶7开在主次责任之间,位于中间,体现了公正。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依法有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从事故原因力着手,来具体确定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从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可以看出,张三所驾轿车逆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原因力构成至少占70%,超速是次要原因,其原因力构成也应占20%左右,被告张三的车速更快,其责任理应重一些,被告李四车速相对较慢,责任相对轻一些,但两车都是超速行驶,可确定其各占10%的责任。刘X与张三均属超乘超载。司机张三负超载责任,刘X也应负超乘责任。公安机关在责任认定书已指出了超载超乘违章行为,但同时又认定刘X无责任,自相矛盾,既有违章行为,就应该为违章行为负责。超载超乘不仅使车辆行驶增添事故隐患,而且在事故中也使得损失有可能扩大,其原因力也应占10%,由各司乘人员分担。据此,被告张三应承担80%赔偿责任被告李四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放弃其他乘车人的责任追究,故原告自负10%的损失。

  并且,张三、李四不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为:张三所驾轿车不是运营车辆,乘坐人与张三都是朋友,他们是利害关系人。在事故中,他们相互是事故的一方,责任的一方。如让李四为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混淆了侵权责任的性质,使无错的一方为有过错的一方买单,有违法律中的公平公正基本原则,也有违《侵权法》、《道交法》所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

  【评析】

  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责任已做了划分:张三负主要责任,李四负事故次要责任。但主次责任过于笼统,3∶7、4∶6、2∶8、1∶9都是主次责任,在公安机关没有细分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则必须细化,在4∶6、1∶9之间怎样细化呢?使用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分析法无疑是最客观,也是最公正的责任划分方法。本案第二种意见的责任比例划分是正确的。

  关于张三与李四是否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我们注意到最高院关于肇事双方对无责任的乘客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其宗旨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无责任的乘客利益。对于营运的车辆而论,乘客与事故各方都无利害关系,乘客因车辆事故遭受损害,其获得充分保护是应该的。结合本案,张三所驾车辆并非营运车辆,刘X与张三都是利益相关的关系人,是同为事故的一方。且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李四对造成该事故的责任很少,让责任很小的一方去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民法中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具体到现有法律规范,让李四为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违《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公正基本原则,也有违《侵权法》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本案中不宜判决让李四为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龙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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