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一月内盗窃六起的连续盗窃案。被告人韩某,男,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青阳镇贾庄村,2011年12月份,在一月内连续盗窃大型货车轮胎六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1年12月15日至23日间,被告人韩经德伙同外地一男一女(姓名、地址不详),先后在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11号门岗处孙书霞的轮胎门市部、淇县高村镇陈圆圆的轮胎城、汤阴县县城南三公里107国道路西秦素萍的樱花轮胎门市部,以买轮胎为由,趁被害人开轮胎发票不备之机,盗窃大型货车轮胎八条,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八条轮胎价值计17800元。2011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韩经德伙同外地一男一女(姓名、地址不祥)在汤阴县高速路口王文慧的回力双钱高速汽修门市部,乘被害人王文慧不备,欲盗窃该门市部一条三角牌大型货车轮胎时被发现,盗窃未遂。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轮胎价值2500元。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韩经德驾驶鲁MJU705深蓝色面包车伙同上述一男一女先后窜至浚县白寺乡刘国超的威力斯通轮胎门市部、滑县滑州路赵庄村南地王威的轮胎总汇门市部,以买轮胎为诱饵,采取乘被害人开发票不备之机,将盗窃的轮胎放在面包车上迅速逃窜之手段,共盗窃大型货车轮胎三条。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三条轮胎价值8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韩经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流窜作案,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韩经德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后果、认罪态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增加、减少刑法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