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一打击两整治”活动以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结合本辖区地处安阳市商业中心,居民聚居,侵财犯罪案件多发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聋哑人侵财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些聋哑人凭借自身的生理缺陷,以为能钻法律的“空子”,遂多地流窜作案、以身试法,企图免除刑罚。这种侥幸心理加上诸多社会因素,导致目前聋哑人犯罪呈现出上升态势,长此发展下去,只会让犯罪聋哑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分析问题成因,出台应对措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文峰区法院近年来审理聋哑人侵财犯罪案件情况:2010年,文峰区法院审理侵财犯罪案件122件178人,其中聋哑人犯罪案件6件7人,占0.4%,聋哑人盗窃犯罪案件5件5人,占聋哑人犯罪案件71.4%,2011年,文峰区法院审理侵财犯罪案件138件223人,其中,聋哑人犯罪案件9件11人,占0.49%,聋哑人盗窃犯罪案件8件9人,占聋哑人犯罪案件81.8%,2012年1-9月份,文峰区法院审理理侵财犯罪案件142件227人,其中聋哑人犯罪案件11件12人,占0.53%。聋哑人盗窃犯罪案件9件10人,占聋哑人犯罪案件83%。
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近三年来,聋哑人侵财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而且聋哑人侵财犯罪多为盗窃犯罪。
二、聋哑人侵财犯罪案件特点
1、犯罪人员组成。聋哑犯罪人多为女性,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近三年来,本院审理的24名聋哑人犯罪案件中,女性21名,占87.5%。年龄均不超过30岁。
2、犯罪场所及作案手段。多在公交汽车、商场、饭店等流动人口比较多、比较拥挤的地方,犯罪手段多为二人合伙扒窃作案,往往是一人负责掩护,一人负责盗窃。但是案发后,受到法律追究者一般为具体实施盗窃者,其同伙受到法律追究者很少。如本院受理的聋哑女张娅、刘英浩、李娜娜在公交汽车上实施扒窃被抓获后,公安机关现场盘查均发现在公交车上还有其他聋哑人,但被抓获者一口咬定一人所为,因证据不足,其他人未收到法律追究。
3、聋哑人犯罪流动性大,多为流窜作案,该类犯罪累犯较多。其在一个地方被处罚后,换个地方继续作案。如安徽籍聋哑人秦浩曾因盗窃被上海红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缓刑期间,其流窜至安阳,在公交车上继续行窃被抓。本院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三、问题分析
通过该院近年来审理的聋哑人犯罪案件分析,聋哑人犯罪逐年增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收集困难。人们对聋哑人犯罪容易产生同情心,且被害人被盗财物被现场追回后,虽然心中气愤,往往不愿过多的进行指控和指责。很多人虽然看见了聋哑人作案,但受“少管闲事”思想影响,不积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另外,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到位,有的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语言沟通障碍直接影响对聋哑人犯罪定罪处罚。目前公安、检察、法院对聋哑犯罪人审讯均存在语言沟通障碍,对聋哑犯罪人审讯、审判均需指定聋哑人手语翻译老师进行交流,而手语翻译缺乏对侦查、审讯及审判此类犯罪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加上聋哑人侵财犯罪一般都是数额较小的刑事案件,公安、检察、法院对聋哑人犯罪的侦查审讯及审判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重视不够,所以也影响聋哑人犯罪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和打击。如19岁聋哑女孩闫欣盗窃案,她从郑州来到安阳的当天,在一辆公交车上,先从一乘客挎包中窃取人民币500元。盗窃成功后,再次将手伸向另一名乘客挎包内窃取人民币550元,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报案后,侦查人员对全车乘客进行逐一询问,发现还有两个聋哑人,怀疑是同伙,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双方表示不认识,同车乘客也无人指证,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将二人释放。但从被告人作案的心理素质、次数、娴熟程度和在法院庭审时回答问题的镇定自若及灵敏反应分析判断,其不像是第一次作案,也不像是一个人作案。但根据公诉机关起诉的证据,和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只能以聋哑人、初犯、一人单独作案情节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服判。类似案件本院今年已判处4起。
3、法律规定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聋哑人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笔者认为,聋哑人和其他类型残疾人如肢残、智力障碍、精神病等残疾人是有很大区别的。他们的智商、身体状况、接受教育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领域比上述其他残疾人要宽广的多,一般正常人从事的工作、活动,他们都可以参与。法律对该类犯罪从轻处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
四、对策及建议
1、加大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
2、加大公共场所技防设施的经费投入和管理,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加强政法机关惩处聋哑人犯罪等特型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式下打击犯罪的迫切需要。
4、建议修改对聋哑人犯罪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鉴于聋哑人的特殊情况,对聋哑人犯罪单独立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