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盯准两个小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疯狂作案8起,专门盗窃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瓶。“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两男子最终不得不为自己的疯狂举动付出代价。
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8月15日期间,居住在安阳市晨曦小区和晨峰小区的市民发现,午休过后,放在楼道、楼道口的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瓶经常不翼而飞。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就是赵昆和张军。
2011年7月25日13时许,赵昆和张军两人流窜至晨曦小区,发现一辆奥斯电动车放在小区内一楼梯口,两人分工协作,由赵昆负责盯梢,张军趁机盗窃了电动车上的电瓶。
6天后的8月1日17时许,赵昆和张军故伎重演,在晨曦小区西区盗窃刘女士放在楼道里的赛克牌电动自行车。
7天后的8月8日12时许,两人在晨曦小区盗窃一辆雅利奇牌电动自行车。
时隔一天,8月9日中午12时许,赵昆和张军晨曦小区东区楼道门口,盗窃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上的电瓶。
4天后的8月13日14时许,两人在安阳市晨曦小区盗窃一辆北京裕兴牌电动车上的电瓶。
2天后的8月15日13时许,赵昆和张军在安阳市晨峰小区楼道内,盗窃一辆奥斯牌电动车上的电瓶。
当日14时许,赵昆和张军晨峰小区楼道内一辆东野牌电动车上的电瓶。
当日15时许,赵昆和张军晨曦小区盗窃一辆银灰色澳柯玛电动车上电瓶。
多行不义必自毙,2011年8月16日,赵昆和张军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
据统计,赵昆和张军在短短的21天内共参与盗窃8次,盗窃价值为4584元。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昆、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因赵昆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赵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张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