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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销赃作案98起 见啥偷啥啥也不放过

--安阳县俩贼潜逃16年今受审分别获刑17年和15年

  发布时间:2012-08-22 18:07:44


  小到价值几毛钱的泡泡糖、打火机,大到价值上万元的摩托车、钢材,俩贼盗窃销赃统统“来者不拒”,作案达98起,逃窜16年之久。8月22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两被告人孟春林、贾永计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和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分别判处罚金240000和250000元。

  被告人孟春林现年55岁,文盲,被告人贾永计现年45岁,初中文化,两人均系安阳县西部同一村庄农民。1991年1月至1996年8月,两被告人伙同他人或单独作案,先后窜到安阳市区、安阳县、林州市、汤阴县等地,采取翻墙入院或撬门别锁等方式,盗窃大到价值上万元的摩托车、钢材,小到价值几毛钱的泡泡糖、打火机等物,并低价收购他人盗窃的马、牛、骡子等牲口数十头,共计作案98起。其中,被告人孟春林参与盗窃作案40起,所盗物品价值245545.2元;参与销赃作案24起,价值41737元。被告人贾永计参与盗窃作案53起,价值329874.3元。作案后,两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2011年11月份,两人相继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春林、贾永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245545.2元和329874.3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两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春林明知他人物品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41737元,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安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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