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敲诈钱财,三名男子经过精心策划预谋,对一名男孩实施绑架,后因畏惧法律的严惩,在没有得到赃款的情况下,将人质释放。近日,三名男子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徒刑,并被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2012年2月18日,刘海和刘波(均系化名)商量绑架钱学军(化名)的儿子,准备敲诈钱学军一笔钱财,并以要债为名叫来另一名同伙王树红(化名)。协商好后,三人分头行动,由刘海负责购买手机和两张移动手机卡,刘波和王树红实施绑架。
当日16时许,刘波和王树红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至安阳市开发区三里屯村,刘波下车借机将钱学军儿子诓骗至面包车上后,两人开车将人质绑架至安阳市文峰大道大华金商都一废弃门市部内。
将人质安置好后,刘波打电话让刘海到废弃门市与两人会和。并用新买的手机和手机卡给钱学军打电话,称其儿子已遭绑架,让其拿30万元赎儿子。钱学军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次日凌晨1时许,刘海等三人因害怕被法律追究责任,在未得到赃款的情况下,将人质放至安阳市文峰区郭家庄牌楼附近后逃离现场。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海、刘波、王树红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因考虑到三人未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恐吓等暴力行为,并能主动及时将被害人释放,予以从轻处罚。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海、刘波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树红在绑架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