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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伐林木几百株 竟不知是犯罪

  发布时间:2012-08-17 15:57:52


  采伐林木需办理采伐证,对于懂法的人可能不足为奇,但在我国的农村,很多人还不知道法律的此项规定。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就是因为不懂法而获刑。

  被告单位滑县白道口镇李营村委会,被告人碗某,系该村委会原村支书,因无证采伐本村村委会所有林木592株,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7月份,被告单位滑县白道口镇李营村委会因农业开发需架设电线和安装变压器,召开了本村两委会,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本村西地沟南、沟北集体种植的杨树采伐。由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碗某负责。同年7月4日被告人碗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主持、擅自采伐了本村西地的杨树。经滑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沟南采伐296株杨树,蓄积38.7151立方米;沟北采伐296株杨树,蓄积45.7673立方米,合计蓄积为84.4824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滑县白道口镇李营村委会、被告人碗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合计蓄积84.4824立方米,数额巨大,被告人碗某身为村委会主任,是白道口镇李营村委会滥伐林木的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碗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虽然本意为民,却由于欠缺法律知识而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可以看出,普法的道路还很长,普法的任务还很重。要求政法系统加大普法力度,以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北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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