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内黄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犯罪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均为90后,且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最小的程某作案时才16周岁。
被告人贾某、马某、董某、程某虽正值年少,本该好好上学读书,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初中没上到头早早便辍了学,步入社会。4人平常爱聚在一起吃喝。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4人在内黄县某村赶完会,贾某和马某提议到某中学抢劫,并进行了分工。4人在内黄县某中学大门口采用拦截、殴打、威胁等手段对该中学的周某等6位同学进行了抢劫,共抢劫人民币320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4被告分别不同程度地与被害人周某等5位同学分别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另查,2011年3月,贾某和董某还伙同他人盗窃他人价值1500余元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内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马某、董某、程某结伙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法定量刑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贾某、马某、董某、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