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满大街行驶的不是汽车就是电动车,电动车较方便快捷,成为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的交通工具之一。
2012年1月的一天,小文下班后将电动车存入车棚,第二天去车棚取车时发现没有自己的电动车,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与居委会人员共同调解,看管人员刘宇承认小文电动车不见的事实并答应赔偿车款1400元整。后小文向刘宇追要车款1400元,刘宇却拒绝支付,且否定之前承认的事实,后小文将刘宇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文出具了一份收条,即小文在刘宇处存放电动车的缴费票据,保管费用48元整。并出具了电动车购车票据、社区调解证明。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刘宇予以承认,并答应赔偿。
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刘宇为家属院存车处的管理人员,小文在刘宇处存放电动车,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小文向刘宇缴纳了电动车存放保管费,刘宇应当尽到保管好车辆的义务。小文将电动车存放于刘宇的车棚处,现小文车辆丢失,刘宇应予赔偿。车辆购买价为2100院,按购买价的80%折旧,判决由刘宇赔偿小文电动车损失1680元整。
法官小提醒:一些购物或缴纳票据的保管,在我们利益受到损害时起到关键作用,可以帮助事情更快更好的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