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都会出现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高峰,总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纷争或极端行为。
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无论是本人的穿衣吃饭、看病住房,还是家人的养老、上学,都指望着它,尤其到年底,农民工要回家过年,一家老小都指望着他,如果拿不到工资,心情可想而知?尽管国家近些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河南法院连续三年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方便农民工维权诉讼,但就目前看,仍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必须予以根治。如何才能根治,笔者认为:
一、加大运用法律手段及时查处打击。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对工资拖欠的追偿和制裁应当是一种日常性行为,而不是到年底才进行的运动式的突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职能部门要用“猛药”,责令限期清欠,违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恶意欠薪的,由公安、检察、法院联合打击,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增设用工单位 或个人民事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以拖欠工资的倍比进行计算,像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倍比罚则一样,要通过沉重的代价来约束用工方的行为。
二、建立司法救助长效机制。法院要建立长效解决机制,开通农民工讨薪“直通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农民工当事人的诉累。在受理案件时,作出减、缓、免诉讼费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全力挽回农民工的损失。
三、建立相关部门长期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目前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难以解决,需要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才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解决好这一社会难题。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拖欠工资者加重处罚力度,保证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全面落实。
四、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力度。建议在立法中详细规定监管机关的监管职责,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并规定对于监管机关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其不履行监管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明确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对具体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使他们变被动为主动,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工人多分散的状况,工会组织应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分组织,发挥工会在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集体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参与调解劳资纠纷、代表农民工诉讼等,避免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