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李某因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决定,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原为安阳市保安公司巡防大队队员,后于2011年9月份经保安公司培训三天后到安阳市殷都区派出所任巡防员,由财政拨款发工资、福利。但是原告未与保安公司、殷都区派出所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患上了面瘫。原告为此向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原告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报销医疗费、给付误工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安阳市殷都区派出所、安阳市保安公司支付原告因工作造成面瘫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6331.89元。
北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展开了“背靠背”的调解,并且着重做二被告的工作。做原告思想工作时,指出调解对原告有利的一面,在对被告做思想工作时,指出原告确实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受工伤的事实,让二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予以同情和照顾。经过法官数次的调解工作,两被告终于同意调解意见,分别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2800元的方式结案。原告收到调解款后,感激地握着承办法官任蓉的手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帮我解决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