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中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兄弟俩因给其父亲立墓碑与被告发生矛盾纠纷,被告为泄愤将原告父亲新迁坟地的墓碑破坏。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兄弟俩与被告系堂兄弟。原告兄弟俩因给其父亲立墓碑与被告发生矛盾纠纷,2011年4月5日晚8时左右,被告将原告父亲新迁坟地的墓碑用铁锤破坏。2011年4月6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给予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二原告为其父更换墓碑花费600元。事件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则辩称,二原告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原告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堂兄弟关系,理应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被告将原告父亲新迁坟地的墓碑破坏,从风俗习惯及尊重死者的角度来讲,被告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墓碑是死者亲属寄托哀思的物质载体,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属于死者亲属的特殊财产。被告将原告父亲坟地的墓碑破坏,既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也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破坏他人墓碑,应依法予以赔偿。因墓碑被破坏,给死者的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亦应得到抚慰。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数额,二原告为其父更换墓碑花费支出600元,该项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结合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状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