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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堆垃圾造成大损失 不值

  发布时间:2012-07-19 15:33:25


    汤阴县一男子因一小堆垃圾与邻居发生争执,造成邻居轻伤。7月18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今年3月4日傍晚,王三看见对门邻居林四将垃圾倒在自家门口,与林四发生争执,王三一怒之下,用铁锨朝林四头部打去,造成林四当场倒地。经鉴定,林四头部损伤属轻伤。案发后,王三赔偿林四损失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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