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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沉溺网络 两次合伙抢劫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7-10 18:04:57


    因沉溺于网络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子并不鲜见,近日,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抢劫案,被告人付某与其同伙因沉溺于网络,两次在网吧内对他人实施暴力抢劫钱财。滑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农历正月下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付某等六人在滑县新区体育馆内拦住通过走廊的三个男孩,把他们叫到男厕所对面屋内,对三个男孩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行搜身,抢走人民币40余元并让这三个男孩蹲在屋内不准离开。之后他们又到网吧内二楼叫出四个男孩回到男厕所对面的屋内,六人采用殴打、恐吓、强行搜身的方法对这四个男孩进行抢劫,抢走人民币20余元并又让这四个男孩蹲在屋内不准离开。之后他们再次进到网吧内三楼,找借口把正在上网的一个男孩叫到男厕所对面的屋内,六人对该男孩殴打、恐吓并强行搜身,抢走人民币70余元,后才让屋内所有人离开(所得赃款均已挥霍)。2011年农历正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付某等四人在滑县新区体育馆电子竞技网吧有故伎重演对一男孩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行搜身,该男孩挣脱逃走,四被告人未劫得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付某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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