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一男子因打麻将和人发生口角,相互吵骂、厮打,自认为打架“吃亏”了,心怀怨恨,便跑到对方家里将其房屋点着了。2012年7月9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宋某与本村宋甲系近邻,平素关系一般。2012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酒后在本村宋乙家打麻将与宋甲发生口角,相互吵、骂,继而引发厮打。后宋甲报警。尔后,被告人宋某以其打架吃亏为由,心生怨恨,便窜至宋甲家欲殴打宋甲之子,见家中无人,即起报复放火的念头,将宋甲家屋内的床单、沙发等物用打火机点燃,致使屋内发生火灾,被告人宋某逃离现场,大火被接警来至现场的民警和群众扑灭。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焚毁的物品价值421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以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宋某系偶犯。为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