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关某、李某某因小事与镇政府计生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竟纠集十余人将计生工作人员打伤,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寻隙滋事罪提起公诉,滑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因高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与其父发生纠纷一事,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关某等十余人开三辆车到高平镇政府计生办院内,并随意辱骂计生办工作人员,后被告人关某用拳头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关某、李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关某、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