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把严格执法、化解矛盾、追求和谐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目标。坚持“能协调不判决,多协调少判决”的工作思路,以“案结事了”为终极目标,努力提高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解释法律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把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诉讼工作的全过程。
该院行政庭法官宋飞经过多方协调,正确引导,耐心疏导,成功地化解了一起工商行政管理案件。原告系内黄县某企业的原法人代表,其法人代表资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变更为第三人,当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情绪一度失控,无法接受,最后选择了到法院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宋飞感觉该案件有一定的复杂性,加班加点,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同时积极与工商管理部门、原告、第三人沟通协调,准确地找出解决矛盾纠纷的切入点,并努力疏导、缓和当事人的情绪,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妥善处理争执问题,使行政机关认识到原决定的瑕疵,主动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在原告认可行政行为后,主动撤诉,心服口服地息诉罢访,成功地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