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裕,见财起意、顺手牵羊之类的盗窃案件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2012年6月1日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的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卜凡旭,男,1989年06月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人。2012年04月04日23时38分,被告人卜凡旭发现停放在滑县华通小区的汽车后备箱没有上锁,先后三次将汽车内存放的烟、酒、茶及手机等物品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这样的案件中被告人多为初犯、偶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因此对待这样的被告人,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重拳出击,将其罪恶扼杀于萌芽状态之下,又要动情晓理,使之从内心受到感化,从此改邪归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