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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儿子抚养费 婚姻诈骗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07-05 17:31:46


    青年女子为筹集儿子的抚养费用,竟利用与他人同居生活的手段骗取彩礼款。7月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被告人焦艳(化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现年21岁的焦艳系安阳县北部农民,因父亲残疾,其从小在姑父家生活,初中肄业后,刚满16岁的她便到郑州打工,期间认识了开封县的管某,并与其同居生活。2009年农历4月份,被告人焦艳生下一男孩,该男孩交由其姑父家抚养。2010年后半年,焦艳想自己抚养孩子,因其姑父向其索要抚养孩子的费用及焦艳以前在姑父家的生活费用,被告人焦艳未能如愿。为尽快筹到该笔款项,被告人焦艳开始找人为其介绍对象,以骗取彩礼款。同年9月份,被告人焦艳经人介绍,与安阳县西部的武某认识,其利用与武某同居生活的手段,骗取武某彩礼33000元,并将该款交给其姑父,与武某同居生活一个月后带着孩子逃离。被告人焦艳将孩子交到孩子父亲管某手中后离开。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焦艳在安阳市一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赃款33000元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与他人同居生活骗取彩礼的手段和方法,骗取他人彩礼33000元,数额较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返还给被害人,认罪态度又好,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安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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