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我国的离婚率也随之提高,在离婚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形也就不足为怪。近日,滑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协商不成引起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公诉机关起诉,滑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7476.67元。
2012年4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家中因与妻子张玉芹协商离婚事宜而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铁锨击打张玉芹面部致其鼻骨骨折,两枚牙齿脱落。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向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玉芹的损伤经安阳滑洲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玉芹鼻骨骨折,双上中切牙缺失均为十级伤残,其损伤程度应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对合理有据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滑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