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杨丽华等三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严厉打击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不法行为,也提醒民众切勿贪小利而吃大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平洋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祁某因无资金返还安阳市思麒投资有限公司郑某的欠款,经郑某提议,由郑某委托霍某等二人(另案处理)吸收公众资金偿还欠款。该二人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桑宪军,桑宪军又找人帮助祁某吸收资金,由被告人杨丽华(霍某的亲戚,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因系怀孕妇女,2012年1月20日被北关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负责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为平洋房地产公司集资做宣传工作,由被告人卢翠荣负责集资会计工作。经审计,被告人杨丽华、桑宪军、卢翠荣等人共向110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134笔,票面金额人民币892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人民币762.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桑宪军于2011年12月30日主动到文峰派出所投案,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卢翠荣于2012年5月12日主动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丽华、桑宪军、卢翠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杨丽华前后两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桑宪军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及被告人卢翠荣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的行为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丽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与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桑宪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卢翠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