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为求高利润废机油勾兑柴油 农民制售伪劣产品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21 17:38:50


    为谋取利益,一农民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将燃料油和废机油勾兑制成伪劣柴油出售,龙安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赵某从山东某厂购买了12吨燃料油,又从某土炼油厂购买了4.66吨废机油。在东风乡某村院内,赵某将两种油进行勾兑混合,然后按照负10号柴油对外出售,共销售该柴油4.84吨,销售价值3万余元。工商部门将剩下的掺合柴油油予以查抄。经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赵某营业执照范围为石蜡、石蜡油、蜡下油加工,其销售的负10号柴油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核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龙安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908352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