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一辆农用车后,自认为公安机关未能发现自己犯罪踪迹,便伙同他人在两省三县境内疯狂作案12起,潜逃7年后投案自首,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6月2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张志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现年31岁的被告人张志军系河北省魏县农民,初中文化,2004年7月份,其伙同程敬伟、李玉祥、张朝英(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一农户家中盗窃一辆把式农用三马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作案后,其自认为公安机关没有掌握自己犯罪事实,能够逃脱法律制裁,心存侥幸的被告人张志军便有了再次盗窃之念。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张志军多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在河南、河北两省的安阳县、魏县、成安县等地先后盗窃农用车10余辆,车辆价值500余元至24000余元不等。作案后被告人张志军潜逃。综上,被告人张志军共参与盗窃12起,盗窃金额72119元。因同案犯相继被抓获,出于对法律的威慑,被告人张志军于2011年9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