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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毁灭证据 自己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2-06-21 14:52:49


    “要是当时知道这也是犯罪,说什么我也不会帮他。”6月19日,河南省安阳县林明拿到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后,后悔的说。

    原来,2011年6月9日21时许,林明乘坐王军(已判决)驾驶的吉利轿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汤阴县古贤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王军驾车逃逸。当天22时许,林明把肇事车辆送到安阳县一修理厂进行连夜维修。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明帮助王军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灭失证据罪,被告人林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林明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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